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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雷氏文化研究会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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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6-10 20:04:07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中华雷氏文化研究会章程
第一章  总则
第一条  名称
中华雷氏文化研究会
第二条  性质
全球雷氏宗亲自愿参与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
第三条  宗旨
遵守国家法律,热爱祖国人民,研究雷氏文化,传承雷氏风范,
编纂雷氏家谱,建设雷氏宗祠,推介雷氏企业,宣传雷氏人物,
设立雷氏基金,商讨雷氏族务,服务雷氏宗亲,振兴雷氏家族。
第二章  会员
第四条  凡自愿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的雷氏族人,年满十八周岁,自愿申请,填写入会登记表,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,发给会员证。
第五条  本会会员享受以下权利:
1、对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2、对本会工作的建议、批评和监督权;
3、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;
4、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,信息、资料、刊物、文献等优先取行权;
5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权。
第六条  本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1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2、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;
3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4、随时反馈信息,积极提供相关的资料;
5、主动联络各地宗亲,通报本会的重大活动及成果,增强广大宗亲的团结和信任。
第七条  会员要求退会时,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还会员证。
第八条  凡无正当理由而三次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者,视为自动退会,并收回会员证。
第九条  严重违反本会章程,损害本会合法权益或名誉者,本会有权予以除名,并收回会员证。
第三章  组织机构
第十条  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十一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职权:
1、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;
2、选举和罢免本会成员;
3、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、决定或终止各项重大事宜,并通过决议。
第十二条  本会设会长一名,常务副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,各省(市)会长为副会长。设顾问若干名,名誉会长一名,名誉副会长若干名,由热心本族事业、德高望重、有一定贡献者担任。
第十三条  本会下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、谱稿编修部、总祠建设部、源流文化部、资金筹措部(统谱、总祠完成后改为雷氏发展互助基金部)、宣传委员会、雷氏博物馆管理部、海外联络部、雷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、雷家女委员会等。
第十四条  研究会和各办事机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
第十五条  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行使以下职权:
1、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2、检查督促各项决议落实情况;
3、提名本会名誉会长、顾问、副会长、各部门负责人候选人,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正式任命;
4、签署有关文件,审查财务收支情况。
第十六条  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,由秘书长主持,其工作职责为:
1、主持本会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计划,向会长报告工作情况;
2、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,交流信息;
3、主持编写会刊、简讯,起草工作报告及相关文件。
第十七条  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,少数服从多数,多数服从史实。
第四章  资金管理
第十八条  本会资金来源:宗亲捐助、企业赞助。
第十九条  捐资奖励办法:另行拟订。
第二十条  本会实行资金统一收缴,专户管理,分项使用。做到收有凭,付有据,单单有签证和主管领导审批。
第二十一条  本会各部、委、馆所需资金,由集体研究决定后拨给。
第二十二条  所有会员一律不得以研究会或部门的名义向宗亲集资,一经发现,即予以除名,追回所有款项,并自负法律责任。
第二十三条  联谱建祠工程结束后,剩余资金转入“中华雷氏发展互助基金”账户,统一管理使用。
第二十四条  加强财务监管力度,设置财务监督机构,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。
第五章  附则
第二十五条  本会所有会员,严格遵守“三要九不准”之规定,即:要团结,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,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,不搞小团体、另立山头;
要廉洁,不铺张浪费,不迎来送往,不互赠礼品;要爱会,不损本会名誉,不做违章之事,不擅自行动、凌驾于本会之上。若有违反,经劝告不改者,予以除名。
第二十六条  本章程经2015年4月30日研究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生效。
              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 中华雷氏文化研究会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2015年4月30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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